法律規定失聯多久算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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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失聯多久算失蹤?

法律規定失聯多久算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宣告失蹤 :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民事訴訟法又補充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宣告其死亡,不受時間限制。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3)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確實有一部分民眾不知道因為什麼原因會無緣無故的失蹤,之前家屬可能也通過報案或其他方法都找過當事人,在找不到的情況下,只能申請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不過,像有些人下落不明都好幾年了,可能家屬也沒有申請宣告失蹤。這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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