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構成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規定,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時間條件:中止行為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或實行階段,既遂之前。
(2)主觀條件: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放棄了自認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動機在所不問。
(3)客觀條件:在實行行為終了前,行為人自動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實行行為終了後、不採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時,行為人親自積極採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區別其造成損害的不同程度和狀態,分別給予其輕刑的量刑待遇:
(1)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2)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可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區別就是犯罪目的沒有達成的原因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別人的介入,受害者的拼命反抗,而後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覺悟和對法律制度的敬畏。這兩者有着本質的區別,所以犯罪中止,不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能性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