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的認知特點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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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犯罪的認知特點是怎樣的?

過失犯罪的認知特點是怎樣的?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在過失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

其特點有:

(1)在認識因素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發生雖然應當預見但實際上並未預見到,或只是預見到在他看來並非現實的可能性。

(2)在意志因素上,表現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對的心理狀態,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的主觀錯誤心理支配下的過失行為導致了結果的發生。

(3)在主觀惡性上,過失犯罪遠小於故意犯罪。

二、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為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繫,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自然人和單位都是可能構成過失犯罪的,而過失犯罪必須是具有一定的特徵,否則的話也是不可能成立的,比如説是屬於在過失的心理狀態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包括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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