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未成年賣淫該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7W

脅迫未成年賣淫該怎麼處罰

對於脅迫未成年賣淫的行為,其實在我國有很大可能會被認定為強迫賣淫罪。而此時被脅迫的對象因為是未成年人,可以説此時的犯罪情節更為嚴重,自然在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更重一些。那麼脅迫未成年賣淫該怎麼處罰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脅迫未成年賣淫該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如何認定強迫賣淫罪?

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就是採取暴力或者採用以暴力相威脅或其他手段,違揹他人意志,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包括直接使用打罵、侮辱、捆綁等強制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發他人隱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種利害關係遭受損失相威脅,或者通過某種行為,使他人陷入絕境,在別無出路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意願從事賣淫。強迫的對象可以是沒有賣淫習性的人,也可以是原來曾經有過賣淫行為由於某種原因不願賣淫的人。認定本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揹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關於用何種方法強迫他人賣淫,法律上沒有限制,實踐中主要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採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采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採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揹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如果符合了規定的標準,則就會按照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考慮到此時脅迫的對象屬於未成年人,因而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自然對行為人的處罰就要重一些。根據《刑法》中的規定,此時最高可以對罪犯處無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