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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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什麼是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對槍支實行嚴格的管制,其中對公務用槍採取配備制度,對民用槍支實行配置制度,並嚴格規定配備公務用槍和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的範圍以及使用的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槍支。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對槍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槍支流散社會,造成隱患,增加社會上的不安定因素,影響社會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槍支,包括公務用槍和民用槍支。

(二)客觀要件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將個人和單位的合法用槍出租、出借給他人及因該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將槍支用作借債質押物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論。

(三)主體要件

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合法配槍的個人和單位,不具備有合法配槍資格的個人和單位不能構成本罪。合法配有槍支的人員和單位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所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檢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負有偵破案件責任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關緝私人員、國家重要的科研、倉儲、金融、軍工等專職守護和押運人員等。合法配有民有槍支的個人和單位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體育射擊運動用槍的單位和個人、射擊運動業營業性射擊場用槍、狩獵人員用槍及野生動物飼養、抓捕單位配備的麻醉槍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槍支、彈藥,而故意出租、出借給他人。

二、法院對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規定配備槍支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維護國家的安全,因此對於這類人員來説,擁有槍支是屬於合法行為,但是並不能夠將自己所擁有的槍支非法的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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