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二、非法制造運輸和買賣槍支彈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在我們國家,有一些維護國家安全的機關工作人員是有權利擁有槍支的,但是這些槍支是不能夠違反法律規定出租或者是出借給他人,否則將會構成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需要對此定罪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