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槍支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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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出租槍支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出租槍支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出租槍支罪的認定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注意: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只要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只是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具體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如下幾點:一是從主體上區分。構成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和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個人和單位,非依法配備、配置槍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不構成本罪。二是從主觀方面區分。構成本罪必須是故意所為,如果是過失所為,則不構成本罪。三是從情節上區分。如將槍支出租、出借給不法分子則屬於情節嚴重,如將民用槍支出租、出借他人臨時使用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四是從槍支的種類上區分。一般來説,出租、出公務用槍的行為危害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槍支的行為危害較小,對前者一般應以犯罪論處,對後者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分在於:(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將配備配置的槍支租借給他人一定時間內暫時使用;後者則是非法出售槍支給他人。前者表現為租或者借;後者表現為出賣。(2)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後者是一般主體。

(二)本罪與他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在出租、出借槍支時,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將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進行犯罪活動而仍出租出借的,對行為人則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所實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處罰。

非法出租槍支罪犯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管理的相關規定,該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構成該罪的主體主觀上是故意的,因此該罪無過失犯。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合法配槍的個人和單位。該罪最高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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