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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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效。關於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等內容的規定,屬於倡導性條款,缺少前屬內容的,可以依照集體合同、同工同酬、國家規定等補充確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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