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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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各個公司都是由多個不同的部門組合而成的,單位用人都會按照嚴格的要求進行篩選,表現優異者則能進入高層管理,但是如果高層管理辜負了公司的期望,利用職位特權做了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就犯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那麼關於背信損害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解釋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看一下。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具有無償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150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規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我們知道有一切違反公司章程制度,為自己謀利益,披露公司祕密行為的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果造成公司利益損失重大,更要對犯罪者處以嚴厲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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