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近年來股票市場亂象叢生,侵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廣大股民的案件層出不窮。《刑法修正案六》為了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在第九條加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彌補刑法條文不足。那麼,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構成要件、量刑及認定具體是什麼呢?下面本站為您解答。

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

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背信行為,是指行為人破壞與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確認的信任關係,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從事了六種非法活動,即: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注:本條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條增加,自2006年6月29日施行。

相關規定:

四、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結果犯,即導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能成立本罪,而對於上市公司的“高管”雖有不正當的關聯交易行為但未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不成立犯罪。通過以上規定,我們瞭解到:當遇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致使公司利益嚴重受損的情況發生時,我們就可以看是否適用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該罪損害了市場經濟的秩序,對於公司上市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