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檢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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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情節嚴重的行為。
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規定,逃避檢驗的非法行為是指下列3種行為:
(1)對應當進行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在境內銷售或使用的;
(2)對應當進行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後就擅自出口的;
(3)經過商檢機構的抽查檢驗,認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條規定,逃避商檢罪,是指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門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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