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於信用卡詐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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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關於信用卡詐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福建省關於信用卡詐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舊刑法] 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盜竊案件解釋》 (1998)

第10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具體包括下述四種情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使用信用卡善意透支及時歸還的,不是犯罪;惡意透支並且未想過要歸還的,構成本罪。

2、區分信用卡詐騙罪與偽造信用卡、盜竊信用卡犯罪的界限。偽造信用卡並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其中的重罪進行處罰。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而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福建省信用卡詐騙的處罰標準主要以有期徒刑和罰款兩種方式為主。在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當中對於立案的標準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信用卡詐騙案件的處罰主要依據涉案金額做出判決。對於涉案金額較大的行為有時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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