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作證罪管轄法院是如果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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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礙作證罪管轄法院是如果確定的

妨礙作證罪管轄法院是如果確定的

1、犯罪地: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2、被告人居住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户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理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理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二、妨害作證罪如何判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妨害作證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和賄買,如果沒與採用特定行為方式,則不認為是犯罪;第二,關於本罪成立的時間範圍,雖然刑法沒有做限制性規定,但是一般認為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而不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第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同樣不成立妨害作證罪。

三、妨害作證罪的管轄內容是什麼

(一)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範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採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滬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刑事證據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妨害刑事證據罪。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於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於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後者則出於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

(4)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往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廣;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窄。

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7條第1款),是指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案件拋開訴訟時效,罪重要的就是案件的證據,證據有人證和物證。但是有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會組織證人進行上堂指正,這樣是違法行為。不過證人一定要進行報警處理,這樣對自己是最好的處理方式。作偽證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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