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案件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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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案件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行政不作為案件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行政不作為案件的管轄法院是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訴訟?

第一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逾期不復議。

對於兩級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應當對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因為複議機關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的默認和維持。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複議機關的不作為 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查後判決複議機關作為,複議機關可能作出要求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作為的決定,而不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決定。這就使得行政 爭議的解決多了一個環節。

第二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複議決定維持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而不宜對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因為複議 機關雖然作出了決定,但其決定不具有實體內容,且維持了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很可能產生第 一種表現中所談到的結果,使行政爭議的解決多一個環節。

第三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申請複議機關複議, 複議機關要求該機關作為,該 機關接到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後仍然不作為。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複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顯然是不妥的,雖然議機關的 複議決定可視為改變原行政機關的決定,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對相對人有利。因此相對人只能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第四種表現是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按照法律規定無須經過複議機關複議的,特定相對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的來説,一般的行政不作為案件只能選擇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實這樣的規定並不利於普通民眾維護自己的權益,儘管説司法部門和行政單位之間是完全不相干的,但畢竟在級別上是一樣的,而且,我國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之間確實不是完全獨立的兩個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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