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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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詐發行股票罪特徵

1.行為人有非法發行股票、債券以達到籌集資金的目的。

2.行為人有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這主要是指違反公司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作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的內容全部都是虛構的,或者對其中重要的事項和部分內容作虛假的陳述或記載,或者對某些重要事實進行誇大或者隱瞞,或者故意遺漏有關的重要事項等。

3.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必須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後果嚴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的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債權人、投資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造成他們的破產;破壞了債權人、投資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發了一些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安定和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等等。“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除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以外的其他情節。

購買股票是合法的,並且股票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才可以進行發行。進行欺詐發行股票,會給股民帶來不重大損失。行為人進行自首,或者是主動的進行退回賬款的情況下,是可以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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