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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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企業首次發行股票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範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1、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4、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5、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發行股票、債券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企業欺詐發行股票,那就等於是非法募集資金,這樣對購買股票的人來講法律風險就太大,且公司這樣操作是違法的,如果不符合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法定條件,企業就不能偽造證明文件,發行股票或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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