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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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判刑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文件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發行股票、債券是一種很好的募集資金的方式,不少投資者也會選擇購買股票、債券,但是股票、債券的購買不僅是一種高收益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高風險的行為,故此法律要求發行者在發行時,向投資者展示與發行相關的真實信息,不得采取欺詐的方式發行股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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