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以簽訂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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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以簽訂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很多人都越來越注重於投資理財,因此出現了很多利用理財的詐騙分子,其中最常見的就是通過非法集資實行的詐騙,因為集資詐騙的方式比較多防不勝防,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以簽訂各類合同的形式進行的集資詐騙,如果已經確定是集資詐騙,那麼非法集資以簽訂合同的效力應該怎麼認定呢?

一、非法集資以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

1、各自職權原則。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對其定罪量刑,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在釐清原、被告雙方法律關係的基礎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是否支持的判決,二者職權的範圍、內容、目的各有不同,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應當相互兼顧,但不能代替包辦。在刑事審判中,法院無主動審查涉犯罪民事合同效力的職權,集資參與人也無申請法院認定相關合同效力的程序途徑,因此,刑事審判應僅就涉犯罪民事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查明並在事實認定中作客觀表述,不應就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認定。集資參與人若對相關合同效力問題有異議,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選擇原則。集資參與人就涉非法集資犯罪民事合同的效力問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自己對訴訟請求的內容有選擇權,其可以請求認定合同有效,可以請求認定合同無效,亦可以請求撤銷、變更合同,法院不能依職權直接判定合同無效。

3、依據民法判斷原則。集資人的非法集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不是認定相關民事合同效力的當然依據,認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行為當時判斷原則。判斷一個合同的效力,應當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表現作為判斷依據,而不是以事後的狀態作為認定標準。如,集資人與集資參與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雙方對款項出借均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能以事後集資人向更多集資參與人借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認定上述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而無效。

二、非法集資以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

1、絕對無效。

即認為刑法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構成犯罪,觸犯了刑法規定,必然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合同的情形,應認定合同無效。

2、相對無效。

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應認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該欺詐行為損害的是相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合同可撤銷。認定合同為可撤銷,將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權利賦予受欺詐方,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也體現了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3、區分情況認定。

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實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且民事糾紛案件與刑事案件主體一致,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論。

刑事判決生效在前、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如訟爭的民間借貸已被認定為屬於犯罪事實的,為避免刑民判決發生矛盾衝突,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民事判決生效在前、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宜以“刑民並行”的方式維護生效民事判決的既判力。

刑民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與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實並不重合,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也不重合,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非法集資是一種涉及面廣、表現形式多樣的詐騙手法,非法集資以簽訂合同形式進行是非常常見的一種表現方式,對於這種非法集資以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時,需要根據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當時的具體情況以及相關的法律對效力進行認定,可以是有效的也可以是無效的,情況比較複雜的,可以根據情況來區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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