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共犯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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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共犯怎麼認定?

經濟犯罪是獲利良多但複雜的行為,一般犯罪人不會單獨犯案,往往是團體作案,分工協作,再進行分贓。就非法集資案件來説,違法者往往會聯結一夥人進行詐騙,因此確定共同犯罪中每個人的責任很重要,那麼非法集資共犯怎麼認定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共同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請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這裏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當然要排除該罪名沒有規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單純從自然人角度講,也不要求二人都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在我國公民達到14週歲以上無精神病為完全責任能力),即便一方為12歲的少年可以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可罰性;二是共同意思,也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們專業術語叫做具備相同的犯罪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三是共同行為,也就是一起去做了壞事,這裏的“做壞事”不是指大家都要“親歷親為”着手做,而是對犯罪進程的推動作出了必要“貢獻”,例如教唆、幫助等。

二、非法集資案件中,哪些人可能成為共犯

出於刑法理論“幫助犯”的考量,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主、從犯認定

1、主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主犯一般包括: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團中為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計劃,指使、安排成員的犯罪活動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2、從犯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幫助創造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幫助犯,在一個共同犯罪中,認定從犯,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位置,對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實際參與的程度、具體行為的樣態、對結果所起的作用等進行具體分析。

幫助他人非法集資,並抽取一定錢財的會被認定為共犯,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算有的時候當事人並不知情,但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起到推動作用,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所以我們在平時生活中一定要謹慎,不要陷入其中。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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