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非法集資行為的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判斷非法集資行為的標準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活動猖獗,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頻發,涉案地域廣,涉及行業多,參與集資羣眾眾多,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羣眾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非法集資已經演變成為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為了我們的財產安全,能遠離犯罪行為,讓我們來認識一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律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隨着經濟發展的多樣化,非法吸收資金的方式也在不斷擴展和增加,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還需要在生活細節中學會鑑別非法行為,只要符合以上法律特徵,行為人實施了以下行為的,即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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