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股票的非法集資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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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的非法集資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投資市場上存在着各種各樣的投資陷阱,其中就包括非法集資。有些企業並不具備發行股票的資質,卻以發行股票的名義進行集資,如果達到一定的金額併產生嚴重後果的,會涉嫌構成非法集資罪,應承擔刑事責任。那發行股票的非法集資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一起和本站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發行股票的非法集資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非法集資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 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則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發行股票的非法集資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而非法集資的當事人也應承擔刑事責任。非法集資所涉及的人數較多,數額較大,給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我國對非法集資罪的量刑較重,如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最高會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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