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借槍支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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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出借槍支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非法出借槍支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非法出借槍支罪既遂通常情況下的判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非法出借槍支罪的主體要件內容有哪些?

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合法配槍的個人和單位,不具備有合法配槍資格的個人和單位不能構成本罪。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可以依法配備民用槍支的包括: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備射擊運動槍支;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只有以上人員和單位,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綜合上面所説的 ,槍支只有獲得國家認可的單位或者是個人才能進行配帶,如果存在非法的出借,那麼此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對槍支管理的規定,作為出借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法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結合造成的影響來進行判決,輕者三年以下重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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