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聚眾鬥毆中中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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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聚眾鬥毆中中止犯罪?
1、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
2、主觀條件:中止的自動性。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着手實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並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二、聚眾鬥毆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刑事犯罪活動中中止犯罪的認定標準都是一樣的,本身聚眾鬥毆案件當中的從犯就會從輕處罰,再加上從犯如果放棄犯罪的話,也説明當事人心目當中還是有對於國家法律制度的敬畏的。在自己放棄犯罪之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