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能否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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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能否判緩刑

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能否判緩刑

不可以,因為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説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下列行為包括:(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二、立案標準

編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18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處罰

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犯本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綜上所述,背信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刑法明確規定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處罰標準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對於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能否判緩刑的答案就是否定的,因為我國罪行刑法規定想達到緩刑的條件需要滿足是拘役且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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