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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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要件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四)客觀要件

主要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背信行為,是指行為人破壞與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確認的信任關係,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從事了六種非法活動,即: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3、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6、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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