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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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罪怎麼判刑

如果公司發起人或股東有虛假出資的行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追訴標準下,就可以按照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這也就是對虛假出資犯罪的量刑處罰問題。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您介紹虛假出資罪怎麼判刑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虛假出資罪怎麼判刑

我國《刑法》第159條1款中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二、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的區別有哪些

虛假出資罪和虛報註冊資本罪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表現在兩罪的行為人都可能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明明沒有繳納其應當繳納的資本或者轉移財產權,卻謊稱已經繳納或者轉移,而且兩罪存在緊密聯繫,即行為人為了虛報註冊資本,往往首先必須進行虛假出資。有人甚至認為,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除在犯罪構成上完全相同外,在危害性上也是一樣的,應該以“虛假出資罪”這個外延較大的罪名將兩者統一為一個罪。對此,筆者不敢苟同。這種觀點雖然揭示了虛假出資罪與虛報註冊資本罪之間存在的聯繫,卻沒有注意到與虛假出資罪相比,虛報註冊資本罪在構成上有其特殊之處,立法者賦予了兩罪不同的構成要件。 具體而言,兩罪存在兩方面的明顯差別:

(1)在客觀方面,這種差別表現有三:

第一,虛報註冊資本罪在客觀方面並不一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而虛假出資罪則必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在是否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方面不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行為人必定要實施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虛假出資罪中的行為人由於虛假出資不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因而不會去欺騙公司登記機關,而只是欺騙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比如將虛假的驗資證明交給其他股東,謊稱已足額出資。兩罪在客觀方面的這種差別,使得虛報註冊資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虛假出資罪侵犯的卻是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

第三,在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上有所不同。虛報註冊資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為可以表現為出資不足額。虛假出資罪在客觀方面則不包括這種虛假出資行為。

(2)兩罪的犯罪主體有所不同。虛假出資罪的主體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虛報註冊資本罪的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當然,實踐中,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可能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但並非所有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為了虛報註冊資本而虛假出資,那麼其虛假出資行為屬於為了實施虛報註冊資本罪採取的手段行為。如果虛假出資行為同時構成虛假出資罪,那麼虛報註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罪之間存在牽連關係,屬於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選擇其中的重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虛假出資罪量刑標準的的詳細介紹,相信能夠幫助大家解開疑惑。關於虛假出資罪,這屬於一種特殊主體才能構成的犯罪,要是你想知道什麼人才能構成此罪的,可以繼續關注我們本站網站後期帶來的相關文章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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