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虛假出資罪是怎麼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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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虛假出資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虛假出資罪是怎麼量刑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然人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單位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假出資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入、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我國目前對公司註冊登記採取的是準則主義和核準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申請設立公司必須具備公司法律規範規定的各項條件,才可能取得註冊登記。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況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由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公司出資管理制度側重於保護公司債權人和社會經濟秩序。凡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即違反了國家對註冊資本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違反規定,實施了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對於虛假出資而言,必然實施了以下行為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1、違反公司法律規範對出資的有關規定。

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出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行為人如果違反了公司法有關出資額、出資方式等的規定,就有可能構成虛假出資罪。

2、行為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在實踐中表現為不按公司法律規定的規定和要求,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移財產權的情形,在認購股份時弄虛作假而未繳納股款,以貨幣出資而末將出資貨幣存人銀行的臨時賬户,以實物出資的而未交付實物,或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而不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

3、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抽逃出資。

對於抽逃出資而言,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律規範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違反了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原則。

抽逃出資的行為構成犯罪,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後,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為其成立之日,在此以後,公司才取得法人資格,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各種活動,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歸屬於公司。在此之前的抽逃出資行為,雖然也能造成一定危害,但僅能引起違約責任,對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不構成抽逃出資罪。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虛假出資目的在於在不出資的情況下取得公司登記,抽逃出資的目的在於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以供他用。兩者一般的動機都在於以出資之名,而行欺詐之實,不出資而獲利。

(四)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是指公司出資或者認購公司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公司創辦人。

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資的人。

這裏的發起人或股東也可以為單位,此處的單位只要符合發起人、股東的條件即可。

現實生活當中虛假出資這種行為是損害到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必須要進行嚴厲的處罰,我國《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存在虛假出資並且達到虛假出資的金額較大的程度,按照一假出資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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