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規銷售槍支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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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規銷售槍支罪既遂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規銷售槍支罪既遂如何處罰?

凡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製造槍支、銷售槍支數量大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較多的;已經使槍支流散到社會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槍支被用來進行犯罪活動的,出售槍支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出售槍支給犯罪集口的;因出售槍支造成多人傷亡的,等等。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二、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如何認定

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與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方面:(1)客觀行為不同。前者表現為未經批准擅自制造、購買或者出售槍支的行為,即行為人本無制槍和售槍資格;後者表現為行為人本具有制槍、售槍資格,只是未按規定的數量、品種、型號等要求製造、銷售槍支的行為。(2)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後者為單位特殊主體,即只能由依法被國家指定、確定的製造、銷售槍支的企業構成。(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是故意,不要求以出售為目的;後者則要求必須以非法銷售為目的。

三、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立案標準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被制定可製造槍支企業應當按照管理規定生產製造,違反規定非法制造銷售是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後果的。任何未經批准私自生產銷售槍支的行為,不管是單位集體還是涉案個人,都要受到法律的處罰。根據案件嚴重程度,責任人會被判處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單位也有相應的罰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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