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文物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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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文物罪既遂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文物罪既遂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文物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這裏不再贅述,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走私文物的行為,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如走私了國家重要的文物的,或者導致了國家文物的流失或者損壞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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