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暴力取證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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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暴力取證罪既遂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暴力取證罪既遂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暴力取證罪的,一般情況下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暴力取證行為致人傷殘的,則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致人死亡的話,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暴力取證致人傷害與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有什麼區別

二者區別的關鍵,除犯罪主體,犯罪對象外,主要在於前者是發生在司法人員依職權取證活動中,且具有逼取證人證言的特殊目的。行為人之所以對證人實施暴力,並致證人傷害或死亡都是在其逼取證人證言的目的支配下實施的。

正因如此,通常情況下,行為人對證人施暴雖是故意的,有目的的 ,但對致證人傷害,一般都不是持積極希望或追求態度的,而多是放任,甚至可能是過失的。實踐中所發生的暴力取證致人傷害案件,其成因多在於司法工作人員急於辦案,執法粗暴,特權心理作崇等緣故,即所謂“因公施暴。

《刑法》第247條雖然沒有規定暴力取證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但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如暴力取證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仍無須以犯罪論處。

我們都知道,對於刑事案件,證據是極為重要的,但是取證也要合法合理。而現實生活中可能就存在暴力取證的情況,這樣就構成了犯罪。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法律明確規定,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都是司法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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