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一、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具體如下: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單位犯罪的基本特徵

單位犯罪是法定犯罪與傳統的自然人犯罪有顯著不同的特徵。其基本特徵如下:

1、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法定性。所謂的單位犯罪主體法定性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單位犯罪主體範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有的單位犯罪的主體法律規定必須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單位犯罪的意志的整體性。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者代表單位整體利益的成員在領導、指揮、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單位整體性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

3、單位犯罪利益的整體性。單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單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為,這時單位犯罪所謀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單位的過失犯罪行為就不能一概而論。在單位的過失犯罪中,有的引發犯罪的因素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單位為了偷工減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屬於謀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單位過失犯罪;有的單位過失犯罪引發的犯罪因素並不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從事常規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常規的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的單位過失犯罪就不能理解為單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4、單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單位只能作為刑法明確規定範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但不能作為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如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罪、重婚罪、搶劫罪、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

由於單位在被認定為是某罪名的犯罪主體之後,單位的直接負責任也是會被量刑的,所以對於這些負責任而言,為了降低自己被量刑的概率,首先自己不能利用單位實施犯罪行為,再者採取相應防止他人利用單位犯罪的措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