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怎麼算是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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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相關規定怎麼算是嫖娼?

根據相關規定怎麼算是嫖娼?

1、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就算是嫖娼。賣淫是指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簡單理解為收費的性行為。

2、只要行為人雙方涉及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公安民警便將其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所謂“自願”,指賣淫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是自願的,賣淫者能夠自主控制和決定自己的行為,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夠帶來利益,並且積極地追求這種利益。如果非出於自願,而是受到強迫、脅迫或引誘與嫖娼者發生了性行為,這時,不應對非自願方認定為賣淫行為,而應依法追究強迫、脅迫、引誘者的刑事責任。所謂“發生性關係”,指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即為發生了性關係,可能是雙方性器官的接觸,也可能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觸。

3、發生性關係、有性器官的接觸(不論是接觸到一方性器官或雙方性器官),是認定賣淫嫖娼的關鍵,如果雙方行為的目的不是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則不能認定賣淫、嫖娼。所謂“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指嫖娼者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手段和“出價”,由於賣淫者最希望得到的是金錢,所以嫖娼者給付的物質利益,一般情況下是金錢。

二、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傳喚至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發現涉嫌賣淫、嫖娼的人員,可以當場口頭傳喚或者使用《傳喚證》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二)訊問、查證

公安民警對經傳喚至公安機關的賣淫嫖娼嫌疑人,應及時訊問、查證,但訊問查證的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 .經訊問、查證,有證據證明一方是以營利為目的,自願和他人發生性關係,以及另一方是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在訊問、查證時,注意應將雙方分別訊問、查證。

(三)強制進行性病檢查

認定為賣淫嫖娼的,公安機關必須強制賣淫嫖娼人員檢查性病,以調查和區別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涉嫌“傳播性病罪”。強制檢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將賣淫嫖娼人員帶到性病監測門診(或者是有皮膚性病科的公立醫院)檢查;公安機關一次抓獲多名賣淫嫖娼人員時,公安機關可以通知有關醫療、衞生部門派人前來檢查。

強制性病檢查的費用,應由賣淫嫖娼人員本人或家屬負擔,公安機關也可以從賣淫嫖娼人員被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檢查治療費用 .

應當注意的是,強制檢查性病是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案件必經的程序,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強制賣淫嫖娼人員檢查性病便直接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即是公安機關執法程序上的違法

賣淫嫖娼的行為是有可能會加大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的傳播概率,故此對於公民來説,為了使得自己的生命安全更有保障,在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某公民是嫖娼者的情形下,可以舉報該實施嫖娼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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