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虛假出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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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於虛假出資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於虛假出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具體表現為

(一)犯罪主體

公司發起人、股東,即為特殊主體。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二)犯罪主觀方面

只能由故意構成,且應當限於直接故意。

(三)犯罪客體: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發起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刑法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及其他發起人、股東的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本身的財產權利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本罪作為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表現,首先是對國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必然對公司及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再次,由於公司出資或實有資本不實,可能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產生危害。最後,從本罪法定刑設置來看,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於虛報註冊資本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較虛報註冊資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主張本罪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

(四)犯罪客觀方面: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由於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因此,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兩者有一罪成立,即構成本罪。

即使現行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出資可以採用認繳制,並且認繳年限沒有上限,虛假出資行為依舊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若股東以非法的財務手段或者虛假評估出資資產的方式實際上構成虛假出資,一旦數額達到法定額度,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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