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和犯罪行為分別是指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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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犯罪行為分別是指什麼意思?

犯罪和犯罪行為分別是指什麼意思?

犯罪,是指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説明。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觸犯了法律。

犯罪行為是犯罪人所實施的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的基礎和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學着重從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為:

(1)把犯罪行為作為犯罪心理演化過程的一個階段進行研究,如犯罪意識——犯罪動機——犯罪行為——犯罪結果;

(2)研究犯罪行為方式,從中發現規律和特點,為制定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據;

(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方式,為改造該罪犯提供幫助。

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指依照中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構成的特徵:

一、犯罪構成是主體、客體以及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二、犯罪構成是違法性與有責性的的法律標誌

三、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刑法學》(第三版)第二編第五章第二節)

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客觀要件的總和。(雖然刑法理論界近年來對這一概念和由這一概念建立起來的犯罪構成體系有諸多質疑,但絕大多數人還是接受了這一概念。)這一概念表明犯罪構成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犯罪構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總和。任何一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都包含着許多要件,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普遍適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則具體條文對具體犯罪規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構成不是指其中個別的要件,也不是這些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機統一的整體。例如中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施詐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結合刑法總則的一些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機結合:

(1)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實施搶劫的行為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

(3)實施犯罪的方法必須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財物

(4)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  。只有這些主客觀要件的統一,才能構成搶劫罪

第二,犯罪構成要件,是指決定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徵。這些事實特徵是立法者對具體犯罪現象抽象概括後作為認定犯罪的一般標準。任何一個具體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實特徵來表現,正是這些事實特徵,決定了此犯罪區別於其他一切犯罪。張三的搶劫之所以不同於李四的搶劫,就因為二者的搶劫有許多不同的事實特徵存在。但不管張三的搶劫還是李四的搶劫抑或其他人的搶劫,都有一些共性,這些共性既反映了搶劫行為的特點,又反映了搶劫獨特的社會危害性,立法者正是從具體搶劫犯罪的大量事實特徵中選擇一些關鍵性的事實特徵作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説,並不是一切事實特徵都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決定某一特徵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是看其對決定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的意義。前文提及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對於表明搶劫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有決定意義。搶劫罪除那四個要件外,具體搶劫罪的事實特徵還有許多,如搶劫犯是男是女,搶劫財物的對象是現款還是物品,搶劫行為實施的地點是在鬧市區還是在偏僻的鄉村,實施暴力時是赤手空拳還是使用了兇器,這些實施特徵對偵查破案、獲取訴訟證據或確定刑事責任的輕重進而影響量刑輕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們對於構成搶劫罪,都不起決定作用,因而不能成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構成犯罪所必需的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規定的。也就是説,哪些實施特徵可以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選擇,通過刑法加以規定的。反過來,只有通過刑法的明確規定,犯罪的事實特徵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説明刑事違法性也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屬性之一。所以,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與行為是否違反刑法是一致的。這也説明,犯罪構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論的解釋,而是法定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和犯罪行為對於我國的刑法來説都是觸犯了法律,對於公民來説兩者都是不能觸碰的,只要施行了這兩種必然會受到法律的處罰,所以,當在做一件事情的時候,一定要想清楚,不要因為一時的犯罪而造成自己一輩子的污點,這樣也會影響後面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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