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嫖娼需要什麼證據 - 都會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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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報嫖娼需要什麼證據

舉報嫖娼需要什麼證據 都會怎樣處理

舉報嫖娼需要具有被舉報人嫖娼相關的證據,例如照片、錄音、錄像等。然後直接撥打110電話或者直接到當地公安機關報警,這是屬於公安機關受理範圍。

嫖娼的處罰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傳喚至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發現涉嫌賣淫、嫖娼的人員,可以當場口頭傳喚或者使用《傳喚證》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二)訊問、查證

公安民警對經傳喚至公安機關的賣淫嫖娼嫌疑人,應及時訊問、查證,但訊問查證的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 .經訊問、查證,有證據證明一方是以營利為目的,自願和他人發生性關係,以及另一方是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在訊問、查證時,注意應將雙方分別訊問、查證。

(三)強制進行性病檢查

認定為賣淫嫖娼的,公安機關必須強制賣淫嫖娼人員檢查性病,以調查和區別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涉嫌“傳播性病罪”。強制檢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將賣淫嫖娼人員帶到性病監測門診(或者是有皮膚性病科的公立醫院)檢查;公安機關一次抓獲多名賣淫嫖娼人員時,公安機關可以通知有關醫療、衞生部門派人前來檢查。

強制性病檢查的費用,應由賣淫嫖娼人員本人或家屬負擔,公安機關也可以從賣淫嫖娼人員被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檢查治療費用 .

應當注意的是,強制檢查性病是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案件必經的程序,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強制賣淫嫖娼人員檢查性病便直接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即是公安機關執法程序上的違法

三、嫖娼構成犯罪的行為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週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姦罪論處)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為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都會怎樣處理。我國對這類案件的辦理有着嚴格的規定,需要當事人進行相應的違法活動,我國的辦案機關進行相應的處理後進行處罰,根據案件情況的不同會處以6個月到5年以下不同的判決,保證社會的安定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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