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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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動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徵是什麼?

自動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徵是什麼?

(一)時空性,即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中止的自動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當然這裏的自動性可以包括: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的防止結果的發生。

(三)徹底性。中止犯罪必須是徹底的而不是暫時的,即犯罪分子決心今後不再繼續進行已經中止的犯罪活動,等待以後再繼續進行,這只是犯罪的暫時中斷,而不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犯罪中止也是犯罪事實過程中的一種情況,對於犯罪中止認定和判決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對於犯罪中止行為,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對於沒有造成損失的是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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