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犯罪構成要件情節嚴重具體指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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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執犯罪構成要件情節嚴重具體指哪些行為?

拒執犯罪構成要件情節嚴重具體指哪些行為

(一)以暴力方法阻止他人作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的;

(二)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毆打執行人員或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造成執行人員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且毀損財物、票證,造成債權人5000元以上較大物質損失的;

(四)多次聚眾阻礙執行或多次對執行人員實施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妨害執行的行為的;

(五)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勞動報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等金錢給付義務,造成債權人生活困難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當然,在實踐中要從嚴把握,同時注意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二、拒執罪處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如果法院的判決都不能被執行,這樣的結果所傷害到的不僅是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也是在蔑視國家的司法制度,如果被執行人已經狂妄無知到了這種地步,國家有關部門必須要對其採取嚴厲的制裁措施,才能維護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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