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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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規定
律師解析: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規定為:
可以由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申請轉為普通程序;
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複雜的情況下,主動轉為普通程序,並通知各方當事人。
簡易程序一般指當場處罰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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