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搶劫罪二審辯護詞量刑會受到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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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搶劫罪二審辯護詞量刑會受到影響嗎?

提交搶劫罪二審辯護詞量刑會受到影響嗎?

提交搶劫罪二審辯護詞後可能會影響量刑,若是做罪輕辯護,在辯護詞之中可以包含以下內容:

1、被告人對案件發生所起作用較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案件發生第二日,在公安機關訊問案情時,立即到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實,如實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詳細的供述,對公安機關很快釐清事實起到了較好的作用,歸案後如實供述行為構成坦白,説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具有法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

3、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庭審當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承認,當庭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

4、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本案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積極進行了民事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5、已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上述民事賠付較大程序彌補了受害人的精神和物質損失,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已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其他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23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6、被告人無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以前從未受到過任何刑事處分主觀惡性較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9規定:“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也應當儘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二、搶劫罪做無罪辯護需要注意什麼

1、認真查閲案卷,熟悉案情。律師進行無罪辯護首先要查閲案卷,瞭解案情,這是無罪辯護前提,一定要認真細緻。針對複雜的案情,堆積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師都必須認認真真地閲讀,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點和疑點,然後摘抄或複印,必要時可列一覽表對言詞證據進行比較。

2、認真查閲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看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備《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情形,“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情形。

3、收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1)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於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2)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公民在實施搶劫行為之後,若是搶劫獲得的違法數額比較大,或者是搶劫過程之中侵害了被搶劫者的財產權益,那麼搶劫行為就有可能會滿足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此時檢察院可能會提起公訴。在搶劫案件審理期間,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家屬,可以委託律師書寫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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