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嫖宿幼女罪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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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嫖宿幼女罪是怎麼樣的

關於嫖宿幼女罪是怎麼樣的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這是因為幼女尚處於身體發育成長時期。

二、嫖宿幼女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1997年刑法規制的嫖宿幼女罪,旨在對此類犯罪行為適用現行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規定,以確保刑法對幼女實行無歧視(差別)保護、避免對受害幼女二次傷害。因此現在我國已經不存在嫖宿幼女罪,在有嫖宿幼女行為的時候,一般是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強姦罪我國法律規定的處罰判決如下: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司法實踐中看,強姦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手段殘酷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輪姦婦女尤其是輪姦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5、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姦,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

強姦“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

對於強姦犯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併罰懲處。

綜上所述,嫖宿幼女已經成為了單獨的一個刑法罪名,跟強姦罪是有區別的,但後來還是取消了這個罪名,胡先找強姦罪的罪名來一發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在單獨量刑的時候該罪的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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