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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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刑後怎麼交付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服刑期間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對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判刑,應該根據枉法裁判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給公民或法人組織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其他犯罪情節確定,像是枉法裁判行為導致企業直接破產的,一般情況下量刑會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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