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訓練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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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時拒絕軍事訓練罪既遂如何處罰?

戰時拒絕軍事訓練罪既遂如何處罰?

1、戰時拒絕軍事訓練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戰時拒絕軍事訓練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來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1)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2)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3)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2)、(3)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戰時拒絕軍事訓練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根據《兵役法》規定,犯本罪應比照逃離部隊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在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即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後者是軍人。

(2)客觀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現為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而後者表現為逃離部隊的行為,不分戰時和平時,但戰時從重處罰。

我國雖然不強制所有的公民都必須要服兵役,但對於已經處於服兵役的公民來説,是有可能會需要上戰場的。需要參加戰役的軍人,可能會需要進行軍事訓。任何被軍事部分安排需要進行訓練的軍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逃避、拒絕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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