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分級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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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分級的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分級的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依據是醫療行為對患者人身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是通過損害的後果來體現的。

醫療事故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二、如何提起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三、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醫療事故鑑定會由鑑定組長主持進行。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

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通常情況下,醫患雙方規定的陳述時間為20-30分鐘;在對方陳述的過程中,另一方不允許發言和反駁對方的敍述。雙方的陳述都是單方的敍述,不存在類似法庭辯論的情況。因此,在鑑定會上,即便是對方敍述的經過與事實出入很大,甚至對方做虛假陳述的,也不要有過激的行為。等待專家組組長許可後,再行發言。

(二)專家鑑定組成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

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通常情況下,在雙方當事人各自敍述完畢,補充説明後,專家組的成員會根據各自專業的情況,針對性的提出各自的問題。在鑑定會上問及醫療機構的問題,多數集中在診斷、治療、處置方式、用藥的選擇和適應症、禁忌症上。而問及患者及其家屬的問題,多數集中在既往病史、現病史、發病前情況、核實醫療機構救治的經過等方面。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在雙方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後,會告知雙方當事人退場,醫學會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鑑定報告,並告知領取的時間。在這個時間,需要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的是,在退場時,不要再向鑑定專家喋喋不休的敍述情況;在退場的同時不要與醫療機構發生口角和衝突,既然大家想通過法制的途徑解決問題的,就不要通過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在這個過程中,是各個鑑定專家“閉門磋商”的過程。雙方當事人都不宜介入。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

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的工作人員,會記錄鑑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專家的鑑定意見和簽字記載在醫療事故鑑定的相關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屬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這樣可以依法保障專家們暢所欲言、客觀公正的進行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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