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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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要件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所謂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約有價證券。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向社會公眾融資,吸納社會剩餘、閒散資金,籌集到較大數量的生產經營資金。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必須依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本條就是對這種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及其刑罰的具體規定。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主要表現在: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準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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