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中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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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中非法拘禁罪

綁架中非法拘禁罪,其實大家想問的是,在綁架中實施了非法拘禁的行為,這樣的行為會導致犯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而數罪併罰嗎?這是大家所不明白的地方,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解答。

一、綁架中的非法拘禁是否還會犯非法拘禁罪而數罪併罰?

綁架罪本身就帶有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拘禁他人是綁架罪的實行行為,因而與單純的非法拘禁無關。所依綁架中的非法拘禁是不會觸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然是綁架罪定罪量刑。

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觀上的相似性並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質的區別。首先,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次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採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於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再次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上,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後者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係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

三、我國刑法對於非法拘禁罪的特殊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劉某根等人雖對劉某林、黃某榮實施了拘禁行為,但不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是為了追索被騙的賭債,符合非法拘禁罪特徵,故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四、我國對於綁架罪的刑法規定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綁架中的非法拘禁其行為本身就是為了實現綁架而實施的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綁架行為的成功,因而只會觸犯綁架罪而不會觸犯非法拘禁罪,因而不可能數罪併罰。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致電諮詢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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