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與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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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是具有人身權利的,而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等,而非法拘禁是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為,而綁架是屬於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和自由權的行為,那麼綁架罪能不能改非法拘禁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非法拘禁與綁架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索取債務扣押人質的,依法構成非法拘禁罪。為什麼不定綁架罪呢?主要考慮行為人索取債務是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沒有非法佔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僅僅是單純侵犯自由的問題,並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所以法律規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進一步擴大非法拘禁罪的適用範圍,指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行為人索取超出債務範圍的財物的情況。對此,應當認定為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範圍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範圍過大,甚至與名為索債,實為綁架人質非法索取鉅額財產,應當按照綁架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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