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用於正常經營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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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用於正常經營無罪嗎

非法集資用於正常經營無罪嗎

整體而言,是罪輕的理由,但不是無罪的理由。這是為什麼?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構成主體非法性,宣傳手段公開性,保本付息利誘性和集資對象不特定性,就應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四個特點裏,沒有談到資金用途的問題。也就是説,是否將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一般不會影響行為的定性。但是,為了維護被害人利益,鼓勵被告人降低社會危害性,如果集資人將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之後還能及時清退,可以免予處罰,也就是定罪,但不處罰;情節如果顯著輕微,甚至就可以不定罪,直接不起訴或者撤案處理。

所以,在實際的案件辦理中,資金用途和清退,是非常重要的問題,甚至會極大的影響刑期

比較著名的有曾經的著名企業家孫大午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孫大午被指控向周邊村民吸收糧食款,用於生產經營,企業狀況良好,從未出現過兑付問題,孫大午利用村民的集資款,發展的企業成為了,名噪一時的養雞大王,而村民們也因為把錢存到他那裏,獲得了更高的收益,同時也能做到隨時支取。孫大午,不僅將錢用於投資經營,還蓋起了希望小學,而自己一直卻是住職工宿舍,這些依然沒有改變,法院認定其行為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定性。但是,法院最終的判決是緩刑。資金用途,和及時兑付,就成為了其輕判的關鍵點。

綜上所述,對於非法集資如果沒有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的,仍然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但如果情節輕微的,能夠清退資金的情況下,是不會作為犯罪處理,但仍然會進行一定的處罰,或者罰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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