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惑眾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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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時造謠惑眾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戰時造謠惑眾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戰時造謠惑眾罪既遂刑事責任追究,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羣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而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眾的行為加以追究。對行為人僅一般的傳播戰況不真實的消息,或將他人的謊言蜚語加以傳播、渲染,尚未造成動搖軍心後果的,不應視為犯罪。

2.區分本罪與謊報軍情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虛構事實並加以擴散的情節,而且其虛構的內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將編造的謠言在公眾中散佈,散佈的對象包括下級、同級和上級,但不是在履行職責;而後者是將編造的情況按隸屬關係和職責要求向上級報告,其表現形式是在履行職責。

3.區分本罪與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為人也可能編造有關作戰命令的謠言。這種情況與假傳軍令罪的區別,在於傳遞虛假軍令的方式和接受虛假軍令的對象不同。前者不是將虛假軍令直接傳播給執行人,而是在公眾中傳播,對象是不特定的;後者則是將虛假的命令傳遞給依照職責應執行該命令的人,假傳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達命令的方式,對象是特定的。

4.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法條競合,本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軍人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構成犯罪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戰時造謠惑眾罪論處。

對於戰時造謠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犯軍隊機關權益的行為,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但涉及到造謠的行為的量刑,還需要區分上述兩種情節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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