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惑眾 - 擾亂軍心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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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時造謠惑眾 擾亂軍心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戰時造謠惑眾 擾亂軍心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377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導致作戰部署作重大調整的;造成我方人員重大傷亡的;造成特別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和多處重要軍事設施毀損的;致戰鬥、戰役失利的等。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因為戰時擾亂軍心罪這種犯罪行為就現在而言幾乎很少發生,但是法律制度上是規定了這個罪名的。而且,維護國家的和平穩定本來就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真的處於作戰時期,所有公民都有義務協助軍人共同抗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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