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戰時造謠惑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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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戰時造謠惑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刑法戰時造謠惑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罪體

行為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行為是造謠惑眾,動搖軍心。這裏的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戰時在部隊中公開或者私下用口頭或者通過文字、圖像、計算機網絡或者其他途徑,故意製造、散佈謊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

時間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的特定時間是戰時,平時有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罪責

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佈謠言、動搖軍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戰時造謠惑眾罪怎麼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羣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而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眾的行為加以追究。對行為人僅一般的傳播戰況不真實的消息,或將他人的謊言蜚語加以傳播、渲染,尚未造成動搖軍心後果的,不應視為犯罪。

(二)區分本罪與謊報軍情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虛構事實並加以擴散的情節,而且其虛構的內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將編造的謠言在公眾中散佈,散佈的對象包括下級、同級和上級,但不是在履行職責;而後者是將編造的情況按隸屬關係和職責要求向上級報告,其表現形式是在履行職責。

(三)區分本罪與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為人也可能編造有關作戰命令的謠言。這種情況與假傳軍令罪的區別,在於傳遞虛假軍令的方式和接受虛假軍令的對象不同。前者不是將虛假軍令直接傳播給執行人,而是在公眾中傳播,對象是不特定的;後者則是將虛假的命令傳遞給依照職責應執行該命令的人,假傳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達命令的方式,對象是特定的。

(四)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法條競合

在戰爭年代穩定軍心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傳播一些不實的謠言,導致軍心渙散,那麼很有可能對於整個戰爭結果造成影響,因此危害國家安全,所以我國《刑法》當中規定了戰時造謠惑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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